函頒「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 等疑義
關於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有關代理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於代理期間僱用依法應迴避 之親屬(媳婦)為該所清潔隊隊員,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 疑義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所稱「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之範圍如何界定等疑義
有關縣議員擔任負責人之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縣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 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等疑義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
對於各級主管長官遴用約僱人員之親等迴避限制
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合格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聘任,此時校長對任用與否 已無裁量餘地時,則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